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3月7日,吉林驾校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驾校“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规定被指霸王条款,消费引发关注。维权王条
2021年4月,典型消费者宋先生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案例2021年3月他交了3980元报名参加一驾校的参加培训,在报名时驾校承诺只要宋先生不挂科,培训保证2到3个月内可以拿到驾照。予退但由于疫情原因及驾校考场整改,款被款到2021年6月份才可以练车。指霸宋先生认为,吉林驾校从时间上无法达到预期的发布培训效果,提出退还学费。消费驾校以培训合同上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维权王条以及公司规定每月只能退2个名额的学费为理由拒绝退费、拖延退费。
长白山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投诉驾校在收取报名费时与学员签订了书面培训合同,约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该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培训合同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无效的。消协约谈了驾校负责人,指出了驾校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为宋先生提供练车培训,要求驾校退还剩余报名费。驾校在扣除已产生的培训项目收费后,退还了余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被投诉人规定“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对宋先生来讲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也是无效的,驾校应该退还宋先生的剩余款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本案中,被投诉驾校规定的“参加培训后不予退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消协组织可以通过“诉转案”的方式,建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驾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在交易当中必须是公平的,经营者的“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等,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时,要对“概不退换”“概不赔偿”“概不负责”等绝对化语言加以防范并及时指出,并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
责任编辑:赵英男近日,安徽理工大学“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获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建设。这是该校首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也是继2018年11月15日省部共建深部煤矿采动响应与灾害防控国家重点 ...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2021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启动“证照联办”新模式。开展市场监 ...
“谢谢大家无微不至的关怀,我将带着感恩的心,继续认真学习,将来回报好心人!”9月4日,即将赴安徽农业大学报到之际,寿县堰口镇堰口村大学新生陶璐璐写了一封信,表达对长期帮助她和家人的镇关工委小红帽志 ...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记者1月30日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为引导高职院校科学定位、特色办学、潜心育人,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标准(试行)》。“标准”提出,在 ...
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进入危险期、易发期、高发期。定远县永康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联合永康小学教育集团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防溺水宣传教育,切实筑牢防溺水“安全墙”。 永康镇召开防溺水工作 ...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食品经营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二路上的某火锅鱼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菜单菜名有“中华鲟”字样, ...